-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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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1-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 国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 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 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省国家保密局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省直机关各单位保密组织主管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规章。
(二)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内容的保密检查工作。
(五)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信息内容提供 商)进行保密检查。
(六)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泄密案件。
(七)对国际联网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进行保密管理责任登记。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 保密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本网络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制订本网络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保密教育,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一)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进行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或宣传教育时,应当有 保守国家秘密的内容。
(二)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和制定的用户守则,应 当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三)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应当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计 算机信息网络保密规定贯彻到所属的接入单位和用户。
第八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 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国际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换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 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 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得再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继续转贴、 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实行保密责任登记制度,各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应在网络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责任登记,并提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业)和用户,负有对 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一)单位用户应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发布信息应按照信息内容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规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防止国家秘密信息泄露。
(二)个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当明确提出保密 要求并负责监督执行。
(四)提供免费主页服务的接入单位,应当与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协 助保密工作部门对免费主页版面内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保密监督检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 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一)申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应严格管理,明确保密 要求和责任。
(二)电子公告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有对版面内容保密监督的 责任。
(三)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等,开办者应当与保密 工作部门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并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当 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 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经 过本单位保密组织和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所处理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登记后才能进行。各级党政机关、国家重要企事业单位计算 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采取统一传输出入口,以便进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故意或 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造成不良 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者,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造成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责成有关单位 对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