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行为“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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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4
一、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二、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三、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四、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准私自留存复制摘抄或向他人借出国家秘密;
七、不准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信息;
八、不准携带泄密载体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九、不准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在任何情况下复制、传真密级电报。
(市科创委供稿)